浙财会〔2023〕10号
陈刚等23名申请人:
你们报送的关于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财会〔2018〕5号)的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准予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三、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四、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陈刚等23人(名单详见附件)。
五、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首席合伙人为陈刚。
六、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经营场所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403室。
七、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八、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原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视同连续,执业资格相应延续。
请你们收到本复函后,及时办理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工商注销手续。
附件: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