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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审计成果 >> 审计移送处理
        索 引 号: 00248239X/2022-00169 主题分类: 审计
        发布机构: 省审计厅 公开日期: 2022-07-18
        文号:
        永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3名干部被“双开”
        发布日期:2022-07-18信息来源:省审计厅浏览次数:字号:[ ]

        近日,永嘉县纪委监委根据审计移送的线索,给予永嘉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经理徐某某、副经理王某某、副经理金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收缴其违法所得。

        今年2月至3月,永嘉县审计局在该县储备粮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2014年至2018年期间,永嘉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徐某某等人未通过公开竞价,将10个批次共计6637.27吨晚籼谷储备粮以底价或略高于底价的价格直接销售给浙江绿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按同期市场交易最低价测算,其中有6批次晚籼谷销售收入可增加79.03万元。此外,2019年下半年,该公司在粮食储备库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对粮仓屋面进行防水防腐工程维修改造,并用粮食安全专项资金支付了维修费用,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审计还发现,2018年至2021年期间,该公司经理徐某某、副经理金某某和王某某等3人将储备粮出库或入库劳务作业均承包给浙江绿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谢某某个人,并收受回扣等。审计及时将发现问题线索移送至该县纪委监委。

        经该县纪委监委查实,徐某某2012年至2020年担任永嘉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副经理、经理,王某某2017年至2020年年底担任该公司副经理期间,均多次收受浙江绿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送的烟酒;徐某某2015年至2018年担任该公司经理,王某某2016年至2018年担任该公司副经理期间,均违反规定将晚籼谷直接作价交易销售给浙江绿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在本地仓容充足的情况下,将储备成品粮委托给该公司代储;时任该公司经理徐某某和副经理金某某,于2019年下半年在粮食储备库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违反招投标程序,将工程拆分成两期直接发包给第三方施工单位温州九阳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对粮仓屋面进行防水防腐工程维修改造,造成财政额外支出;王某某、金某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该公司副经理期间,伙同徐某某在粮食出入库搬运业务中共收受浙江绿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回扣11万元;徐某某2015年至2021年利用担任该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浙江绿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储备粮代储、加工、搬运等业务谋取利益,个人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该公司股东的财物。

        该县纪委监委认为,徐某某、王某某和金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涉嫌受贿罪,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认定事实,该县纪委监委对上述三人作出上述处理。(朱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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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3名干部被“双开”
        • 日期: 2022-07-18 09:32
        • 来源: 省审计厅
        • 浏览次数: 次

        近日,永嘉县纪委监委根据审计移送的线索,给予永嘉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经理徐某某、副经理王某某、副经理金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收缴其违法所得。

        今年2月至3月,永嘉县审计局在该县储备粮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2014年至2018年期间,永嘉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徐某某等人未通过公开竞价,将10个批次共计6637.27吨晚籼谷储备粮以底价或略高于底价的价格直接销售给浙江绿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按同期市场交易最低价测算,其中有6批次晚籼谷销售收入可增加79.03万元。此外,2019年下半年,该公司在粮食储备库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对粮仓屋面进行防水防腐工程维修改造,并用粮食安全专项资金支付了维修费用,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审计还发现,2018年至2021年期间,该公司经理徐某某、副经理金某某和王某某等3人将储备粮出库或入库劳务作业均承包给浙江绿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谢某某个人,并收受回扣等。审计及时将发现问题线索移送至该县纪委监委。

        经该县纪委监委查实,徐某某2012年至2020年担任永嘉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副经理、经理,王某某2017年至2020年年底担任该公司副经理期间,均多次收受浙江绿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送的烟酒;徐某某2015年至2018年担任该公司经理,王某某2016年至2018年担任该公司副经理期间,均违反规定将晚籼谷直接作价交易销售给浙江绿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在本地仓容充足的情况下,将储备成品粮委托给该公司代储;时任该公司经理徐某某和副经理金某某,于2019年下半年在粮食储备库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违反招投标程序,将工程拆分成两期直接发包给第三方施工单位温州九阳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对粮仓屋面进行防水防腐工程维修改造,造成财政额外支出;王某某、金某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该公司副经理期间,伙同徐某某在粮食出入库搬运业务中共收受浙江绿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回扣11万元;徐某某2015年至2021年利用担任该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浙江绿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储备粮代储、加工、搬运等业务谋取利益,个人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该公司股东的财物。

        该县纪委监委认为,徐某某、王某某和金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涉嫌受贿罪,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认定事实,该县纪委监委对上述三人作出上述处理。(朱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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