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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9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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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23年2月10日——2023年2月2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氯氨吡啶酸、700吨二氯吡啶酸、1000吨氨氯吡啶酸和500吨氯虫苯甲酰胺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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